
统计法的42载法治足迹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开始进入法治轨道,掀开了我国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新篇章。
2025年12月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42周年纪念日。近年来,伴随着统计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主旋律不断奏响,统计法治建设从起步到发展成熟,实现了巨大跨越,取得了丰硕成果。
《统计法》诞生之前
1953年1月8日牛牛配
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对我国统计系统的建立和统计工作的开展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1962年4月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要求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各级统计部门在业务、编制、干部和经费上由国家统计局实行“一垂三统”,史称“四四决定”。
1963年3月18日
国务院发布《统计工作试行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单设统计机构,各地统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建立涵盖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国家统计指标体系。
1979年10月20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统计工作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等方面,作了明确指示,对我国社会主义统计工作的建立和发展,发挥了极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统计法》的颁布牛牛配
1983年12月8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成为我国第一部也是目前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统计法》的颁布有效地保障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及时弥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空白,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开始走上法治轨道。
1984年1月6日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统计现代化的六项任务,要求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强有力的统计系统。
1989年8月19日
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报告》,提出要把统计部门建设成为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和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成为国家重要的咨询和监督机构。
《统计法》的逐步完善
1996年修改
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改内容包括:进一步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活动的准则,建立预防、制止和惩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行为的法律规范,是我国加强统计法治、发展统计事业的一项重大措施,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提供法律依据。
2009年修订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完善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政问责制度;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对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完善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建立部门间统计资料共享机制;严格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密制度;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增设统计违法行为种类和法律责任,完善统计法律责任制度等。
2024年修改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共新增加3条、修改21条。修改内容包括: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增加统计监督有关规定,推动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职能作用;体现新发展理念要求,着力提升统计服务能力;围绕优质服务宏观决策,巩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等改革成果;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增加进一步防治统计造假的规定;强化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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